欧洲古代史研读:古代意大利地区的法律条令是什么样的? , 拟制血亲有继承权吗
欧洲古代史研读:古代意大利地区的法律条令是什么样的?契约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的契约,尤其是向国家交款的担保人义务,不需再打点手续即可生效另一方面,私人之间签订的契约一般无权向国家申请法律援助债权人唯一的保障就是债务人的口头承诺,依商人惯例而言,这种口头承诺具有很高的公信力,另外,在此类情况下,债务人通常还会起誓,他们也担心一旦背约弃义,天神便会降罪,这也是债权人的一种保障。
依法可以起诉的只有婚约(如果父亲未把已许婚的新娘遣送出嫁,那么他就必需道歉并予以赔偿)、购买和借款
当卖主将货物交到买主手里,买主同时在证人面前将既定款项支付给卖主,买卖便依法结束在铜取代牛羊成为衡量价值的正式本位之后,公证人便调整天平以称出铜的既定数量在这些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卖主必需包管他自己就是货物所有者,另外买卖双方都必需履行每一项特别商定的条款。
未能履行这些条款的一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就像他剥夺了对方的问题货物一样但买卖只有在现金交易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信用买卖无法交易产权,也就不构成诉讼依据借贷也是以相似的方式打点;债权人在证人面前将定量的铜称重交予债务人,债务人有义务进行偿还。
除了本金之外,债务人还需支付利息,通常年息可能达到百分之十还款期限一到,借贷偿还也会以同样的方式进行
私人流程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对国家的义务,那么国家可径直出售他所拥有的一切资产国家提出的简单要求足以证明债务有效相反,如果私人告知国王其财产受到侵害或借款逾期未还,那么这种手续就取决于事实情况是否需要确凿证据,产权诉讼通常就是这种情况,或者取决于案情是否已经真相大白,在借款诉讼案件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要证人作证,便很容易提起诉讼。
定案是以赌注的形式进行,双方各支付一笔押金,以备后患
在重大案件中,若所涉价值超过十头牛,则押金需为五头牛,在情节较轻的案件中,押金则只需五只羊,然后由法官裁定哪一方胜诉,于是败诉方的押金就落入祭司之手,以供公共祭祀之用如果败诉方逾期三十日未给对方满意的答复,且他的偿付义务自起始之日起便已确定,那么一般来说,已接收贷款却又无证人证明其完成偿还行为的债务人应受到“缉拿归案”的惩处。
原告无论在何处发现他的踪影都可将他抓捕起来并送交法庭,只为了促使他偿还已承认的借款债务人被逮捕之后无权为自己辩解诚然,第三方可替他求情,并声称这种暴力行径是毫无根据的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暂时中止但是该调解人对这种说情负有个人责任,因此,无产阶级不会为献贡的公民说情。
如果债务人不予偿付,又无第三方调停,那么国王就会将被抓的债务人判给债主,债主能把他带走并能把他似奴隶一般扣留起来六十天时间内,债主三次将债务人放置在市场上,并且发出公告以确认是否有人怜悯他,如果过期仍无结果,那么他的债主便有权对他们处以死刑并分解其尸体,或者将他连同他的儿女和财物一起卖到外国为奴,或者把他留在家里做奴隶。
根据罗马法律,只要他继续待在罗马城邦境内,他就不会完全酿成奴隶因此,罗马城邦对每一个人的财产都厉行庇护,使它们免遭偷窃与侵害,也不受非法持有人和破产债务人的危害同样,法律为不能当兵因而无法庇护自己私有财产的人提供财产庇护,如未成年人、疯子,尤其是妇女。
在这种情况下,可请最亲近的继承人承担监护人的责任一个人死后,他的财产落入最亲近的继承人之手在财产分配方面,所有与亡者关系同等亲近的人(包罗妇女)均可平分,寡妇及其子女也能获得各自部分的财产只有公民大会有权豁免法定继承权。
因为继承权附有宗教义务,所以事先还需征得祭司同意不过,这种权利豁免在早期似乎就已非常频繁如果无法免除,则需要采取某些补救方法,每个人在世时都可完全自由掌控其财产他可将全部财产托付给一位朋友,在他死后,这位朋友可根据死者意愿分配财产。
远古时期的法律中未涉及奴隶解放的确,奴隶主可能会避免行使自己的所有权,但目前主奴之间不能互担责任,这一点并不会被废除它更不能使奴隶获得客民或公民的权利,这些权利均与城邦相关因此奴隶解放最初只是事实,而不是法律。
它不能阻止奴隶主再次任意将被释奴视作奴隶但是,奴隶主自告奋勇让奴隶和城邦享有自由,此类情况就背离了这项原则,但却没有特别的法律形式用以约束奴隶主,这足以证明起初并不存在解放奴隶这样的事,但法律为此另外出台了那些可用方法,如遗嘱、诉讼或高额赋税。
如果奴隶主在人民大会上立下遗嘱,宣布他的奴隶获得自由,或者允许他的奴隶在法官面前亲自争取自由,或将他的名字登记在课税名册上,那么这个被释奴虽然不算公民,但对于他先前的主人和后嗣者来说,他已经是自由的了,于是,他刚开始被视作客民,后来又被视作平民。
解放子女比解放奴隶更加困难,因为主奴之间的关系是偶然的,因而能随意解决,而父子关系却永远不变于是,后来为了解脱父辈重获自由,为人子女者需先酿成奴隶,然后从这一处境中寻求解脱;但在当前阶段,并不存在解除父子关系这一说。
在该种法律项下,公民和客民居住在罗马据我们所知,在这两种阶级之间一开始就存在完全平等的隐私权反之,如果外国人服从于一位罗马呵护者,并以客民的身份生活,则他本人及其财产均不受法律庇护他的财产就像在海滩上捡拾的贝类海鲜,并不属于任何人,罗马公民无论从他那拿走何种物件都是合法所得。
但在罗马地界之外的领域,罗马公民可实际拥有资产,而在法律意义上,他却无法被视为真正的财产所有者,因为个体公民无权拓展联邦疆域但在战争年代,情况则大不相同无论士兵在征募时获得何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不属于士兵个人,而是归国家所有,因此无论是扩大还是缩小领地,也都取决于国家。
除这些一般原则以外,特殊的国家条约也产生了一些特例,保障了外邦成员在罗马境内的某些权利特别是罗马与拉丁姆之间的永久同盟宣布罗马人同拉丁人签订的一切契约均是合法有效的,同时提出他们的案件可在宣誓过的“追索人”面前加速民事处理进程。
其他案件依照罗马惯例,均交由一个法官裁决,而这种案件却不然,总有多人成奇数列席而坐,我们可以将这看作是审理商务事宜的法庭,由两国的多位裁判和一位审判长组成他们在契约签订之处进行审判,并且最晚须于十日后结案。
罗马人和拉丁人之间处理案件的方式自然就是约束贵族和平民相互交往的一般方式,因为曼兮帕休式契约(即罗马的拟制买卖法)和涅克疏姆式契约(即早期罗马社会的要式契约,又称“债务口契”)原本就不是正式法案,而是法律概念的有效表达,这些法律概念所涉范围广泛,覆盖整个拉丁语地区。
罗马与狭义上的外国交往时采取的方式有所不同早在远古时期,罗马人就必需与凯雷人和其他友好民族签订商贸协议和法律救济条约,并为国际私法奠定基础,该私法逐渐与国家法律一道在罗马发展兴盛从引人注目的无偿经费借贷法中可看出这种法律形成的踪迹。
“变易法”是一种借贷形式,它并不像涅克疏姆式契约那样以债务人在证人面前明誓作保为基础,而仅仅只考察金钱的辗转易手
很显然,变易法源于罗马人与外国人的交往,而涅克疏姆式契约则源于国内的商业交往因此,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即这个单字再现于西西里的希腊语中的-moiton-,拉丁语中的“carcer”再现于西西里的“karkaron”,两者都与此相关。
因为在语言学上已确定这两个单字最初都源于拉丁语,所以它们出现在西西里的本土方言中也充分证明了拉丁商人在该岛上曾进行过频繁的贸易交往,这导致他们在岛上借款并因债务受监禁之刑无论在何处,早期的法律体系都规定,借款不还的人需受监禁,以作惩处。
反之,叙利亚监狱名为“采石场”(或称latomiai),古时此名又为扩大的罗马国家监狱所用,称“lautumiae”